垫付的“救命钱”有去无回 法院判决支持向责任人追偿

韶关日报 2021-01-02 06:45

本报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受害者一方申请,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部分抢救费用,然而,如果垫付的“救命金”迟迟不被返还,势必影响到这一基金的良性循环。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生效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金的追偿案件,判令被告尧某支付韶关市某局垫付的抢救费及丧葬费共计4727.23元。

2015年8月27日对于蔡大爷一家来说是永远的伤痛。这天,蔡大爷的儿子蔡某骑着自行车在道路上行走时,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尧某撞倒,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尧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无责任。

蔡某是家中经济支柱,上有年逾80岁的父母,下有两个小孩。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一家老小不知所措。在最困难的时候,韶关市某局应蔡大爷一家的申请,垫付了抢救费及丧葬费共计4727.23元。

蔡大爷一家于2016年1月28日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尧某赔偿各项损失311650元。仁化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判决,判令尧某赔偿蔡大爷一家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11650元。事后,韶关市某局就返还事宜与尧某多次沟通,均未果,无奈之下,只能将尧某起诉至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尧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原告韶关市某局应蔡某家属申请,垫付蔡某的抢救费1227.23元、丧葬费3500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即被告尧某追偿先行垫付的抢救费及丧葬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抢救费、丧葬费共计4727.23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因此救助基金偿还义务人应及时进行偿还,使救助基金循环利用,去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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