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发生交通事故遭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赔偿13万余元
本报讯被告温某(化名)驾驶货车在南雄市市区往江西省道路上行驶时,因未按规定超车,与同方向在前面开启左转转向灯的、由原告汪某(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汪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公安交警责任认定汪某无事故责任,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据悉,该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李某(化名),被告温某系李某雇请的司机,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附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请被告李某、温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车辆驾驶员李某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根据该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了该免责条款,未能证明其已尽告知义务,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南雄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于保险限额内赔偿13万余元给原告汪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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