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法院创新司法方式 异地补植复绿弥补滥伐林木损失

韶关日报 2020-12-12 08:54

本报讯“由于自己的疏忽酿成大错,希望大家要以我为鉴,警示后人……”长期从事林业工作的叶某(化名)在接受采访时悔恨地说道。近日,南雄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叶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底至2018年初,叶某承包位于南雄市某镇的一个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在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过程中,叶某申请砍伐面积160亩,但林业部门批准林业采伐许可证面积为75亩,采伐期限为2018年9月20日至12月31日。

2018年10月,作为长期从事林业工作的叶某,在明知林业局批准的采伐面积和伐区位置与其申请的采伐面积和位置不一致的情况下,仍雇请他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伐区外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经南雄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其超出许可范围的采伐面积为32.2亩,采伐蓄积量为159.4375立方米。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叶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南雄法院提起公诉。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在审理过程中,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表示由于自己的滥伐林木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并会积极配合法院做法律宣传教育;还表示愿意通过异地补植复绿方式来弥补自己滥伐林木造成的损失,补植费用由其自己负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南雄法院就此案与南雄市林业局积极沟通,认为异地补植复绿具有可行性。另外,南雄法院委托南雄市司法局对叶某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到:刘某为人老实,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和睦,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南雄法院鉴于叶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识到了自己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并表示愿意通过异地补植复绿的方式来弥补滥伐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叶某愿意异地补植复绿,并承诺会积极配合宣传教育,宣告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叶某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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