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借住房屋却惹来祸事 家属索赔百万元谁负责?

韶关日报 2020-12-05 10:23

黄杰明(化名)经李鹏飞(化名)介绍到韶关打工,并在李鹏飞承建的自建房暂住。不料黄杰明却意外跌亡,黄杰明家属状告李鹏飞及自建房的屋主郑雄(化名)索赔100万元。近日,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生命权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李鹏飞及郑雄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二人各支付赔偿款10万元。

基本案情:

李鹏飞经常在韶关市区承揽工程,远房亲戚黄杰明希望其帮忙介绍工作并提供住处暂栖。随后,李鹏飞介绍黄杰明到其承接的自建房工地处做工和暂住。黄杰明到涉案自建房后,发现该房屋仅具备框架结构,房屋四周还没有修建墙面,遂自行配置桌子、床铺等物品入住。而自建房屋主郑雄得知该情况后亦未反对。某日下午,黄杰明意外从涉案自建房的二楼坠落到一楼,不幸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郑雄支付了黄杰明亲属来韶关处理后事的餐费和住宿费,此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杰明亲属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法官说法: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黄杰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能力辨别、预防和控制风险,应该认识到涉案自建房尚在建设中所存在的危险,但没有尽到一般人应有的、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仍借住在该楼房,进而不慎坠落致死,具有重大过错,是引发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李鹏飞作为涉案自建房的承包方,同意黄杰明借住于仅有框架结构、不符合居住安全条件的涉案楼房;郑雄作为发包方,事后知晓此事亦未提出异议,黄杰明坠亡事件,两人均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李鹏飞、郑雄是出于好意且未收取任何费用,酌情确定两人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综合黄杰明亲属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李鹏飞、郑雄需各自赔偿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提醒:提供房屋给亲友暂住的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相互间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在实施情谊行为的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其他民事主体人身权利遭受重大损害的,仍应对他人所受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鹏飞、郑雄明知涉案房屋不符合居住标准,具有重大的居住风险,应要求黄杰明通过封闭、围蔽四周墙面后,尽可能消除风险后才允许入住。李鹏飞、郑雄未尽最起码的注意义务,应对黄杰明死亡结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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