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碰瓷”酒驾司机二人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韶关日报 2020-11-21 08:59

本报讯前车开慢车压路与侧方骑共享单车假摔相互配合,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敲诈。近日,浈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碰瓷”酒驾司机的团伙敲诈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等2人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2019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王某(已死亡)通过微信约被告人黄某、丘某一起驾驶其从租车公司租借而来的黑色凯美瑞轿车,前往韶关市市区选择合适的路段实施非法“碰瓷”获取钱财,计划由黄某负责驾驶车辆缓慢行驶,迫使后方车辆借道超车,王某负责骑共享单车假装被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制造“碰瓷”条件,丘某则予以协助敲诈。分工完毕后,3人来到浈江区安全北路段停下车辆,将路边停放的一辆“哈啰”共享单车的车锁破坏后,王某骑着共享单车、黄某驾驶凯美瑞轿车在浈江区大塘路开始迂回寻找作案目标。凌晨4时许,被害人杨某与朋友吃夜宵喝了啤酒后驾驶小汽车出现在该路段,此时黄某驾驶凯美瑞轿车在前方缓慢行驶,“喝酒助兴”后的杨某便借道超车,在超车的过程,早已在超车点的王某抓准时机,将骑着的共享单车往杨某驾驶的车辆推去,自己假装倒地,制造杨某撞到王某的虚假事故现场。喝酒后的杨某难以分辨事故真假,误以为自己撞到了王某,便停下汽车,把王某带上自己的车送往韶关铁路医院治疗。送医途中,王某问杨某是否愿意私了,见杨某拒绝私了,“受害者”王某便假装打通交警电话,杨某见状无奈同意私了。王某先是提出2万元赔偿费,被杨某一口拒绝,见杨某拒绝得如此坚定,王某便说1万元也可以,听到如此巨大的“折扣”后,杨某开始怀疑自己遇到“碰瓷”党了,便联系其朋友顾某,顾某听闻后随即报警,民警随即出警将王某抓获,其团伙成员黄某、丘某在当日凌晨逃离韶关。同年8月被抓获归案。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丘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述2人在着手实行犯罪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据此,浈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丘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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