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公司能否依律师诉讼代理标准收费?

韶关日报 2020-11-21 08:46

本报讯因交通事故引发纠纷后,张某找到韶关某法律咨询公司,聘请其帮助处理相关诉讼业务,但张某事后却被该公司要求支付高昂的法律服务费。

2019年3月底,张某委托韶关某法律咨询公司为其进行法律服务代理时,与之签订《法律服务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如张某获得的赔偿款超过15万元,超过部分将作为法律服务费支付给该法律咨询公司。

随后,该法律咨询公司为张某提供法律服务,安排工作人员多次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协助张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给张某27万余元。在收到赔偿款后,法律咨询公司要求张某按约向其支付12万元代理费,但张某细想,认为该公司不具备按律师诉讼代理收费的条件,无权按上述合同主张代理费,并拒绝支付。双方就此协商未果,诉至武江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咨询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其经营范围为“提供解答法律询问服务;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等”。该法律咨询公司从事的仅是法律询问服务,却按律师诉讼代理业务标准从中收取高额费用,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妨碍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的收取服务代理费条款属无效条款,该法律咨询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张某支付服务代理费,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该法律咨询公司为张某的赔偿事宜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该公司支付法律服务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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