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千吨废水污染环境主犯被判6年罚500万元
对于这一判罚,公诉机关认为罚款略轻,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近日,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终审,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处罚金额比一审增加四百五十万元。
2018年10月23日,黄圃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原中山市市生态环境局黄圃分局)接海事部门通知,称发现黄圃镇团范村南闸下海边某厂房侧边河道上停泊一艘大型水泥船,水泥船上有工业废水加工情况。
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发现该船舶内从事工业废水加工,船上和海边厂房内放置着工业原料粉末、工业废水加工槽罐、槽罐等。初步勘察取证后,执法人员封锁现场并轮流值守。
经环保、公安、海事等多部门联合侦办,发现赖某、苏某等人于2018年9月初开始在中山市黄圃镇某河堤附近建了一无名加作坊,并将一艘大型水泥船改装成简易生产车间,从珠海某环保公司等处非法收购含铜含酸废液1398余吨进行提炼生产。凌晨时分,该作坊会将船开到一公里以外的水域,在船上用废液提炼铜粉,并将生产过程产生的1000余吨废水直接排放到河道,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
赖某、苏某等责任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严重污染河内环境,造成严重后果。 2019年12月30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苏某等4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公诉公关认为罚款略轻,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于2020年6月15日商请黄圃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提供专业技术意见。2020年9月30日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进行终审,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处罚金额比一审增加四百五十万元。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方面表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重视环境保护,不得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在生产过程中确保污水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尽到保护环境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一旦发现危害环境的行为,将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本报记者 闫莹莹 通讯员 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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