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父亲强行抱走女儿法院依法判决10日内交付母亲抚养

韶关日报 2020-11-07 09:01

本报讯近日,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权纠纷案,小丽(化名)因前夫阿杰(化名)抢走女儿小月(化名),向南雄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4月,小丽与男友阿杰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月。因感情不和、家庭琐事等矛盾,两人于2019年4月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小月由女方小丽抚养,男方阿杰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小月成年和完成学业为止;阿杰在不影响小月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进行探望,若要带小月外出或暂住,需与小丽商量并获得同意。然而,离双方签订协议书仅过去3天,阿杰却在会面时强行将小月带走。小丽当即报警,警方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阿杰仍拒绝将女儿交付给小丽抚养。最终,小丽将阿杰告上法庭。

南雄法院经审理查明,小丽、阿杰在2019年4月协议离婚时,已按照双方当时真实意愿和实际情况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小丽与阿杰协议离婚至今,小丽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并未发生重大变更,无证据证实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小月由小丽抚养,阿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将小月交付给小丽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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