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回收赃物仁化一废品店老板被判刑
本报讯偷东西犯法,收赃物犯法吗?来看看法院怎么判。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年8月中旬至9月初期间的晚上,李某驾驶摩托车先后8次进入某冶炼厂实施盗窃,盗得旋塞阀等11件物品。李某每次盗窃得手后,都将上述工业物品运输到被告人谢某的废品店进行销售。谢某对于李某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上述工业物品均予以收购。经鉴定和统计,被盗的旋塞阀等7件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2110.13元,其余4件被盗物品价格不详。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转卖他人的涉案物品外,其主动配合将剩余涉案物品进行退缴。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谢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认罚,亦能从宽处理。涉案部分物品已被追缴发还被害单位,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根据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很多人只知道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殊不知收购赃物同样违法。切不可因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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