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社部门发布《通告》提醒曾在韶关市参加养老保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但仍未办理后续社保相关业务的参保人员 要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后续业务

韶关日报 2020-10-26 09:05

本报讯为切实保障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近日,韶关市人社部门发布《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处理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提醒告知部分曾在韶关市参加养老保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但仍未办理后续社保相关业务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后续业务。

据了解,人社部门通过大数据筛查的方式,核查出部分参保人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未办理后续相关业务,如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归集手续等情况。对此,社保经办部门提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通过以下方面处理个人账户:

一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并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业务。

二是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参保人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也不满足延缴条件的,应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业务。

三是办理社保关系转出。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根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将各地、各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是办理养老保险延缴手续。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如符合有关规定,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到韶关市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具体可咨询075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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