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私宰土猪?获刑交罚金

韶关日报 2020-10-17 08:59

本报讯一些不良商家私自圈养、宰杀生猪并进行贩卖,消费者不知情购买了“三无土猪”,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近日,郑某华因私设生猪屠宰场,屠宰、销售生猪被武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7年开始,郑某华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在武江区城郊接合部租赁场所圈养生猪,在该场所将生猪私自屠宰后销售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后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联合武江区农业局查获该屠宰场所,并现场查获私宰的生猪及屠宰工具一批。截至案发时,郑某华向多人销售屠宰的生猪肉金额达到20余万元。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还判令郑某华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生猪收购、屠宰、销售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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