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发布不实言论损害他人名誉法院判决其公开道歉

韶关日报 2020-10-10 08:53

本报讯微信等社交软件的普及,让微信群聊成为日常。但在群聊时可能会发生“口头摩擦”,继而引发恶言相向、侵犯名誉的情况。近日,始兴法院便审结了这么一宗名誉权纠纷案。

2019年3月的一天,参与所在村修路工作的李某,打开所在村的村民微信群,看见同村村民黄某在群内发布了一则“郑重声明”,质疑李某家存在贪污等不法行为。李某及其儿子看完消息后,气不打一处来,认为身正不怕影子斜,并决定将“口无遮拦”的黄某告上法庭。

据悉,李某是村里的财务工作人员,此前黄某与其因为村里修路的事结怨已久。当时,李某负责村中修路工作,以扩大道路宽度为由,提议占用黄某家的部分土地,黄某不同意,李、黄两家由此产生纠纷。而后,便发生了黄某在微信群中发布“郑重声明”一事,李、黄两家也因此对簿公堂。

随后,始兴法院、韶关中院先后一、二审审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针对微信群中提到的“贪污”“租金”等内容,经有关部门对村小组财务、账目等进行核查,并未发现李某在任职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庭上,黄某辩称,其在微信群中发布的“郑重声明”所述“你家能得到多少回扣”“被某些人贪污了几万块钱了”中的“你家”“某些人”并不特指李某及李某儿子,并没有侵犯李某等二人的名誉权。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从微信群的聊天记录看,李某的儿子询问黄某让地事宜,黄某就此回复中含有“你家”“你爸”“某些人”的语句指代性和针对性明确,且均细化到具体事项和职务,而李某确为村里财务,也是修路的具体负责联系人,与黄某回复内容等言论相吻合。据此,可确定黄某微信群中的言论系针对李某父子的不当言论。

综上,法院认为,黄某在公开网络场合中的上述言论含捏造、诋毁和诽谤成分,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足以导致李某父子的名誉显著降低,故依法判决黄某向李某父子二人赔礼道歉,在村民小组公告栏处张贴道歉函。

判决生效后,因黄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李某父子向始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法官耐心劝说,黄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诚地向李某父子道歉,并在村民见证下将道歉函张贴到公告栏上(如图,廖伟彤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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