罔顾安全烧蜂窝 引发山火酿灾祸

韶关日报 2020-10-09 09:19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个人的一时疏忽,不仅会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还会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近日,由翁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引火烧山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翁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该案的被告人赵某某、黎某某承担被毁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事务性费用。目前两被告已赔偿事务性费用。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30日,黎某某、赵某某得知某山上有马蜂窝后,商量采用火烧的方式取来食用,遂购买用于助燃的杀虫剂上山。两人在点燃马蜂窝后,不慎将附近的草丛引燃,引发山火,过火林地面积969亩,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630亩。经鉴定、评估,修复被烧毁的生态公益林需要费用共计974600元。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黎某某、赵某某为烧马蜂窝引发山火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生态环境的修复费用,并承担办理本案支出的事务性费用15500元,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不带火种上山入林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本案被告人因个人喜好而罔顾森林安全,熏烧蜂窝最终引起山火,不仅造成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其本人也要付出自由的代价,同时还要承担修复生态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重阳将至,返乡过节、进山游玩人数激增,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不容侥幸,要用“一万”的谨慎防止“万一”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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