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检察院持续跟进韶关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公益诉讼实现跨地区执行
近日,一笔转自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汇入韶关市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韶关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顺利进入最后执行阶段。该执行款的成功到账,是市级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在设立后的首次启用,也标志着韶关市检察机关成功打通民事公益诉讼跨地区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郑某某、邓某某偷排废水造成北江河污染,且没有对造成的公益损害进行赔偿。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检察机关于2016年11月21日对郑某某、邓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郑某某、邓某某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诉讼管辖原则,该案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2017年7月6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郑某某、邓某某共同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32334.4元;郑某某、邓某某共同支付本案诉讼合理支出费用80000元给韶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此案,发函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将该案依法移交执行,并多次就跨地区司法执行问题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同时,为解决损害赔偿金“入户”问题,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市财政部门沟通联系,设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接收和管理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资金。
此外,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在跟进本案执行情况时发现,涉案人郑某某目前正在从事生猪养殖行业,其本人愿意履行赔偿义务,且已积极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但其当前的经济条件无法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六个月)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若强制拍卖郑某某名下的财产,将导致郑某某没有场地继续经营已成规模的生猪养殖业。为保证本案执行效果,体现司法的人性化,2020年7月,市检察院与郑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人民法院不解除查封郑某某名下财产的前提下,郑某某自2020年8月起每月支付40000元,且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逾期、不足额支付,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将要求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截至目前,郑某已累计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司法鉴定费用共计20余万元,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也将持续跟进后续执行情况。
本案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时间跨度长,是韶关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接下来,韶关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提出的“北部生态发展区要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进一步打造生态经济发展新标杆,筑牢北部生态屏障”的要求,主动融入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开展,筑牢粤北生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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