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制造假烟提供场所厂房老板获刑4年
本报讯厂房经不法分子租用后变成“假烟工厂”。近日,该案中畏罪潜逃7年的厂房老板涂某被翁源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2012年4月,有几个外地人提出想租我的厂房,因为我有多余的厂房闲置,就想着出租给他们赚点钱。”庭上,涂某供述,经吴某等人(已判刑)联系,涂某以月租5200元的价格对部分厂房进行出租。
同年5月,吴某等人开始动工,雇用了工人和车辆等,将原材料等运进厂房内进行卷烟生产,生产了十几天,制造出了大批不同品牌的香烟,至此,涂某开始觉得“不太对劲”,就叫他们停止生产并撤走。但不料,该制假窝点于次日便被警方查获,涉案制假人员也被当场抓获。知道这一消息后,涂某感到害怕,就逃跑躲了起来,这一躲就是7年。
经鉴别检验,涉案烟草制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价值160多万元。2012年7月,翁源法院依法审结吴某等人制售假烟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吴某等人有期徒刑2-4年不等。2019年4月,公安机关将潜逃在外的涂某抓获。
翁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要生产假烟,而为他人提供生产假烟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此次查获的烟草制品尚未成功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属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涂某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提供场所,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涂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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