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法院公开宣判两宗恶势力犯罪案

韶关日报 2020-09-29 08:55

本报讯近日,韶关法院公开宣判了两宗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案,依法严惩了一批实施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共33人,其中2人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及判处罚金共计650万余元。

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主犯一审最高获刑20年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周祥海、林其强、张树周共同在始兴县某赌场放高利贷,提供赌博资金。2013年左右,三人共同向社会群众发放高利贷,共同出资、平分利润、共担风险。2014年左右,三人先后纠集被告人陈冲等人追债,此后以公司的名义放贷、追债,逐渐形成了以周祥海等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左右,周祥海等三人每月给团伙成员发放较为固定的工资,并给予提成。为牟取经济利益,周祥海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始兴县内以暴力、威胁、拘禁等手段多次对不按时还债的债务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周祥海还伙同其他人员大肆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仁化法院审理认为,周祥海、林其强、张树周作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周祥海、林其强、张树周共同或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数罪并罚,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九年、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至30万元不等;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软暴力”催债组织卖淫主犯一审被判14年

2010年至案发,被告人游志球、曾惠琳以经营商行为依托,在韶关市区以及周边县以高利放贷为业,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游志球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高利贷暴力和“软暴力”催收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该犯罪集团在非法催收过程中还临时纠集另外社会闲散人员共同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其间,在被害人或其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游志球组织曾惠琳等人,通过贴身跟踪、上门滋扰、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损坏财物,甚至使用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犯罪集团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为谋取非法利益,从2018年10月起,团伙成员李远冬等人在曲江某休闲中心开设卖淫服务。其间,招聘多名技师和业务主管。业务主管、业务经理根据客人订房数目领取提成,前台收银每天将卖淫服务报表报至李远冬等人处,确认每天的营业额。

始兴法院审理认为,游志球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游志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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