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点名 没你不行”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

韶关日报 2020-09-20 06:23

引言

为进一步打造阳光统计,让社会各界走近统计、理解统计、支持统计,同时更好地向社会各界介绍和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国家统计局定于9月份举办第十一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月启动仪式,主题为“大国点名没你不行”。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涉及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今年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展人口普查,更需要调查对象的理解和配合。

了解人口普查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查清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境内”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内,“境外”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外。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三个阶段

一是准备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10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行政资料整理,进行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开展普查宣传,选聘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区域划分和制图,进行户口整顿,开展摸底等。这些工作都将在2020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以确保普查登记工作的如期进行。

二是普查登记阶段(2020年11月—12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普查员入户登记,进行比对复查,开展数据质量抽查等。这是整个普查工作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也是工作量最大、动员力量最多、直接决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阶段。

三是数据汇总和发布阶段(2020年12月—2022年12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数据处理、评估、汇总,发布主要数据公报,普查资料开发利用等。

人口普查与法同行

为了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国务院于2010年5月12日通过《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条例》施行10周年之际,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接受了《中国信息报》记者专访。

记者:《条例》是如何促进人口普查对象积极配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

答:《条例》对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组织实施、普查资料管理和公布、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对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人口普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严格界定。

今年实施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将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可以由普查员使用PAD或智能手机入户登记数据直接上报,也可以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同时,此次普查还将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通过在普查指标设置中增加公民身份号码,实现与公安、卫健等部门行政记录的比对核查。为了充分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赢得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条例》在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一是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依法予以保密;二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

的目的;三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四是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人口普查对象需要履行的普查义务,《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记者:在人口普查中,人们会担心个人信息泄漏,《条例》如何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答:刚才也提到,《条例》对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人口普查资料也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同时,《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也明确提出,“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将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登记方式的改变,减少了数据收集上报的中间环节,提高了普查数据质量,也加强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

记者:如果人口普查中有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如何处理?

答:《条例》对人口普查中三类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以及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人口普查机构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普查人员,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三是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期间,国家统计局和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大国点名没你不行

2020年10月11日至12月10日期间,普查员将佩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统一颁发的证件入户开展工作。为节省登记时间,请您提前了解家(住所)中每一位成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受教育程度、外出成员的现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并在家中留一位熟悉情况的人向普查员申报,以保证普查登记的准确性。

如果您选择自主填报,请您在普查员上门时予以说明,并在普查员的指导下,按步骤于10月11日至11月5日期间完成填报。

如果您在11月5日24:00之前没有完成自主填报,普查员将于11月6日至15日入户进行登记。

如果您家(住所)被抽中作为长表调查户,普查指导员将于11月16日至30日再次入户进行普查长表登记。

大国点名,没你不行!您的支持配合,是人口普查取得成功的关键。您提供的信息会经加密处理后直接上传至国家统计局数据库,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对您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韶关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韶关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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