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法院审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抚养权变更需考虑孩子的意愿

韶关日报 2020-09-19 08:05

本报讯近日,翁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2018年9月,秦某与前夫沈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小彩(化名)抚养权归女方,由男方暂时抚养到18周岁;女儿小雨(化名)抚养权则归男方。此后,年仅12岁的小雨跟随父亲沈某生活,但二人相处并不愉快。据悉,沈某经常以“防止女儿变坏”为由限制小雨的人身自由并没收其身份证,导致父女俩之间矛盾频发。秦某于2019年6月将小雨接回自己身边照顾,以沈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小雨愿意跟随自己生活为由,诉请翁源法院变更小雨的抚养权,并由沈某支付1500元/月的抚养费,直至小雨大学毕业。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沈某同意将小雨的抚养权给秦某。然而,针对变更抚养权后的抚养费问题,秦某、沈某经庭前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开庭审理该案。庭上,法官充分听取了小雨的想法。小雨表示,她自2019年6月开始就随妈妈生活,且今后也希望继续和妈妈生活在一起。

翁源法院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秦某抚养能力、小雨的意愿等,依法判决小雨的抚养权变更为秦某所有。根据小雨的实际需要,秦某、沈某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判令沈某从2019年7月起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给秦某,至小雨年满18周岁为止。该案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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