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法典实施助推法治韶关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重大突破,它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实施民法典,是“法治韶关”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推动韶关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遵循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促进韶关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先后修改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逐步建立了环境保护各类制度。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是韶关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内容。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扩容之后,韶关地方立法积极发挥环境保护职能,先后出台《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定了民事活动的“绿色原则”。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民法典还设置了一些典型的“绿色条款”。例如在合同编,民法典509条第三款将“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履行民事合同需要承担的基本义务,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投资、买卖、提供服务等交易活动时,应当关注资源、能源、环境的情况,避免高能耗、高污染、高违规风险项目,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绿色原则”与韶关在高水平的生态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绿色原则与绿色条款为韶关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提升韶关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法治化
社会治理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公众的民商事活动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制度是调整各个主体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它们保证了社会治理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
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在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遵循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是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合法性来源,也是社会治理取得实效的基础。以韶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为例,2012年《韶关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事指南》规定小区业主向城乡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原则上100%的业主同意。”随着时代的发展,韶关早期建的没有电梯设施的楼房住户年龄渐渐增大,加装电梯的需求明显增多,但在实践中,少数业主在既不影响采风、采光,也不影响出行的情况下,无理拒绝加装电梯,小区业主之间基于加装电梯所产生的矛盾明显增多。为不断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民生和宜居水平,韶关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条件中删除了“原则上100%业主同意”的规定,由此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有效衔接。新颁布的民法典第278条对原物权法76条进行了修改,下调了同意的人数要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加装电梯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事项,只需要“双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得到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韶关必将对加装电梯等行为进行重新规范,以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和法治要求。
做好民法典的普法工作,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实施民法典,需要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及民法典知识,引导民众遵守民法典的规定,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各项权利。民法典新增了公民“居住权”的规定,维护和保障基于合同、遗嘱方式取得的房屋居住权;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完善了性骚扰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关于隐私的定义;明确了法院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统一行使撤销权;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这些新的规定对于民众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是很好的法律武器,但这些规定需要为人们所熟悉、了解和掌握。因此,实施民法典,需要做好民法典的普法工作,为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打好基础。只有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了,法治化发展的道路才可能真正实现。
(作者单位:中共韶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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