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获利1700元被罚60万元

韶关日报 2020-08-29 09:03

本报讯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申请人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120.17万元罚款的行政非诉案件。受理此案后,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罚款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及加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的罚款的处罚。

2018年7月,郑某组织他人在仁化县某坝头上游禁采河段利用抽砂设备进行采砂时被某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某局于当天立案进行调查。经某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郑某从2017年夏天至查获当天,郑某在该禁采区有两次采砂买卖行为,共卖30立方米河砂,非法获利1700元。2019年11月,某局向郑某下发了处罚告知书及处罚听证告知书,2019年12月,某局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1.罚款60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郑某收到《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缴款义务。某局于2020年7月向郑某送达催告书后,郑某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某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某局对郑某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据法官介绍,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未经许可都不得擅自开采。近年来,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锦江流域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本案涉案金额虽小,但被执行人郑某的采砂行为。可能会破坏河道的原貌,汛期可能会引发坍塌等地质事故,甚至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生态文明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需要司法保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保护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准予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加大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的成本,对社会公众予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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