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民事权利保护 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开启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新时代。强化民事权利保护,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既是我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和路径,也是学习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必要意义。
民法典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水平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从权利保护的意义上看,民法典实际上就是规定公民享有哪些民事权利,这些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以及当权利受到侵犯后如何获得帮助的法律。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它的颁布不仅反映了我国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社会基础日益成熟,亦反映了我国民事权利保护进入了力度更大、水平更高的新时代。
让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的目标所在。民法典就是通过设置权利和规定义务的方式,规范社会生活秩序,让民众在民法典的保护下不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自己活得更有尊严,活得更有价值。民法典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人一生各个阶段的权利,甚至还未出生胎儿的权利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它让民众普遍树立这样一种社会预期,即按照其中规定的行动指南或者行为规范在社会中生活,个人的尊严就能够得到尊重,权利就能够得到实现,这有利于家庭、工作和生活的和谐;反之,就要“吃官司”,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从此种意义上说,民法典具有强大的社会治理功能,这部伟大法典、人民法典的诞生,将为使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民法典对于人民需求保持高度的敏感性
民法典新增内容中有不少是针对民众日常生活中的热点的立法回答,必将对中国社会治理的法治效能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为实现居有所定,新设居住权制度。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即便新业主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对于因婚姻解体、“以房养老”失去住房所有权的女性、老人来说,牢不可破的法律权利代替了飘忽不定的居住允诺。特别是这几年一些机构以“以房养老”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设立居住权条款,规定去世前这一权利一直存在,这无疑能让此类金融骗局有所顾忌。
二是为实现离有所值,强化对无过错人离婚索赔权的保护。将“有其他重大过错”新增成为离婚时可索赔的情形,例如没有达到重婚程度的出轨行为,据此也必须以赔偿形式表达歉意和忏悔,使离婚代价更加公正。此外,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设立30日的离婚冷静期,再给夫妻双方一次冷静思考的机会,好好思考一下离婚的必要性,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稳定。
三是为实现身有所安,强化人身权保障,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用让抛物者买单的方式守护头顶安全。扩大了预防性骚扰对象范围,即从“妇女”到“他人”,将法律规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所有人群。
四是为实现老有所依,保障老年人权益,完善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民法典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着力点
举网以纲,千目皆张。韶关在学习贯彻民法典过程中要抓住关键环节。
一是要抓住“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让其带头强化民事权利保护,推进民法典实施,将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基本理念融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日常工作中,贯穿其决策、执行和监督行为全过程。要以学习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对标法治建设先进地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韶关全面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走出具有韶关特色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要立足群众生活,讲好民法典故事。宣传的关键是要坚持贴近群众生活,立足于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家庭琐事、柴米油盐,讲好民法典故事,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理念、载体、方式方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民法典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使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是要从娃娃抓起,让民法典走进校园。要把民法典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让新一代年轻人从小掌握民法典法律知识、树立民法典法律意识,转变陈旧观念。遇到纠纷问题,不是找熟人、托关系,而是用法律维权。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民法典只有融入社会,进入生活,才能真正指导实践,发挥治理效能,只有不断加强民事权利保护,才能走进群众心田,使群众自觉规范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使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图景不断呈现。
(作者单位:中共韶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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