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被处罚
本报讯日前,曲江交警对一名商铺店主私自将店门口的公共停车位改成“禁止停车”标线,影响群众正常停车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近日,曲江交警接群众举报,称在曲江马坝沿堤一路有人私自涂改商铺门口的停车位。交警到场后发现该路段其中一个停车位用黄漆涂改为禁停区域。经询问得知,商铺老板杨某认为门前的停车位影响其店铺生意,且不方便车辆卸货,因此在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店门口的停车位改成“禁止停车”标线,民警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但数日后杨某仍未恢复原停车位。
最终,曲江交警对该店铺老板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杨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醒:统一施划的公共停车位也是公共交通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只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能在城区道路施划或者取消停车位,其它任何单位、个人没有权力私自涂改、私自改变。群众确有需求可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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