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构建起来的主体、物权、合同等制度必然能够对营商环境的优化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民法典》为市场主体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民法典》第四条所确立的平等原则,充分反映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在市场经济社会,参与市场的各个主体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为此就必须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以排除特权,避免交易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地位限制、压制交易相对方。《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二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些规定能够进一步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法律地位的平等、适用规则的平等、权利保护的平等及发展机会的平等,从而为市场主体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民法典》丰富市场主体的类型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变革的需求面前,《民法典》响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民事主体制度进行改革,丰富了市场主体的类型,进一步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是完善法人制度,扩充法人的种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此种分类过于强调法人的所有制属性,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人形态也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出现了基金会等因捐助财产而形成的各类组织,《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方法很难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的类型,有必要对其调整完善。《民法典》按照法人设立的目的和功能不同将一般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并结合我国国情创设性地规定了特别法人。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使其对外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市场交易,按照法人的治理模式运营并受到相应的监督与规范,从而改变目前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现状,符合我国农村改革的方向,也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更具活力。
二是确定“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民法典》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自然人、法人之外,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规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赋予更多主体平等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资格,一方面,有利于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规范非法人组织的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民法典》运用用益物权体系革新担保物权制度
在用益物权领域,为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
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删除了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这不仅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还可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同时,《民法典》还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从而为满足住房需求提供了新的途径,也为商用居住权市场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在担保物权领域,《民法典》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明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扩展于一切动产抵押;赋予贷款人价金担保权;明确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了空间。这些规定能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为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提供便利,有助于切实提升、优化我国营商环境。
《民法典》创新市场交易规则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进行规定。其明确电子合同的效力,确立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对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属性,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作出明确规定,并对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进行认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这就避免了部分商家以他们把商品交付给物流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的可能,确认在买家签收之前,商品的风险都要由商家承担,从而可以有效解决实践中因为网购引发的纠纷。
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让企业可以摆脱应收账款的拖累,向保理人灵活融资。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立足当前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韶关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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