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环境须担刑责武江区一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
本报讯近日,武江区法院对武江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例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刘某某、黄某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刘某某单独赔偿或和黄某某连带共同赔偿损害的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修复费用、生态修复方案设计费用、评估费用共计55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刘某某于1998年5月签订承包涉案生态公益林地60年协议,承包期间,刘某某与黄某某等人共谋非法转让、倒卖涉案林地使用权给他人用于建房获利,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同时,刘某某和黄某某的行为致使涉案林地(部分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办案纪实:武江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案件的办理,刑检部门干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干警多次深入涉案林地现场,全面掌握涉案林地的受损情况。同时,及时借助“外脑”,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对涉案生态公益林的修复设计方案及修复费用评估报告。
检察官普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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