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花的钱能要回来吗?

韶关日报 2020-08-01 09:22

本报讯谈恋爱时,不少男生都会赠送礼物、财物给女生。那么在恋爱关系结束后,追求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是否应该返还呢?近日,仁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初,仁化县男子黄某龙欲与女子刘某霞建立恋爱关系,其间,通过手机微信、银行卡、支付宝向刘某霞转账或代付消费。其中2018年4月22日至5月18日,刘某霞书写了38张借条交原告黄某龙收执,借条累计借款5655元。其他的资金往来款项则没有证据佐证。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霞向原告黄某龙借款5655元的事实有其书写的借条,以及原告手机微信、银行卡、支付宝转账或代付消费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的诉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求其他转账或代付消费款项问题,根据原告庭审中陈述是其想与被告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在双方的交往中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给付被告相关款项,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行为应视为是一种赠与行为。综上所述,仁化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霞偿还原告黄某龙借款5655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黄某龙不服提起上诉。韶关市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民众,不管是在恋人之间还是朋友或者亲人之间,在有金钱、财物往来时都需要形成书面的材料,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本案中,原告系追求被告,为表达爱意向被告给付适当的金钱,应当视为一种为追求对方表达诚意的赠与,而非借贷。因此,未有借条佐证的资金往来,不能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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