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8月15日起施行 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本报讯笔者昨日从市发改局获悉,为加强韶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发改局会同市住建管理局制定的《韶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召开听证会及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韶法审[2020]3号),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细则》将于2020年8月15日起实施。
明确制定收费最高限价
据市发改局相关人员介绍,即将实施的《细则》是在原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基础上修订完成的,主要是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管理权限规定,明确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浈江、武江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最高限价,其他八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当地的物业服务收费最高限价。以及根据国家和省现行价格政策,将原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产生的余泥和渣土清运费、小区出入证(卡)工本费、物业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除装修保证金按有关保证金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外,修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业主自愿委托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其收费也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同时,为规范管理和避免重复收费,新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住宅小区产生的生活餐厨垃圾,由环卫部门按规定清运,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以及为合理解决因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产生的费用,《细则》新增了相关费用公摊的前提、方式及要求等部分条款。
《细则》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单位房改房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场形成价格。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
明确公摊费用问题
关于业主关心的公摊费用问题,《细则》明确规定:住宅大楼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业主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压水泵、电梯、照明等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可按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停车场、已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的车位、车库经营活动等水电费不得向业主分摊。严禁把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与业主自用的水、电费用在政府规定的水、电费标准加价混合统收。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响应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各项应急措施的号令,在所辖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购置与应急措施相关的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和物品等产生的费用,除去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与捐赠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本身应承担的部分外,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户分摊。
为维护业主的权益,《细则》明确规定:凡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服务企业超过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细则》还就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载明的内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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