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实践,法律一刻都不能缺席
为了更好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加强对产权保护的司法监督,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期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促进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推动完善守信践诺机制,促进构建更加和谐的官民关系,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恒心信心”“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使产权的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现代产权制度是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党的十九大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
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已毋庸赘言。但需要注意的是,产权不只是一个静态概念,更是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这也对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产权保护不是在静态中的照本宣科,而是要求法律在动态的、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中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予以应有的法律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选取的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涉事双方的地位存在强弱关系,如一方通常为掌握公权力的政府部门,另一方则为企业或个人,而涉及的产权保护范围也非常广,拆迁赔偿、产权调换、限制竞争及滥用行政处罚等热门议题,都包含在内。
其中,“李三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的拆迁赔偿案例非常典型,判例既包含了“被自愿”的变相强拆,又包含了拆迁赔偿难落实的问题。
该案中,李三德受政府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与当地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并交出了房屋钥匙,但在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情况下,其房屋被拆除,李三德认为此为违背其意愿的强拆。最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推翻了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当地行政机关的行为为强拆,直指李三德为“貌似自愿”,并强调房屋征收需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而其并未获得实质补偿,即使理由充分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
这个判例让很多“被自愿”的强拆案受害者看到了希望,行政机关在实行拆迁及处理相关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只是形式上依法行事,必须实质上依照被拆迁者意愿,“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正是为了对被拆迁者提供保障。
而在其余的案例中,有地方政府在拆迁中将尚在经营的工厂置换成十套住宅,这显然与厂方继续经营的意愿不符,绝不能就此搪塞;也有汕尾市的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在公开投标公告发布之前就已经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直接授予了某家公司独家经营,这是非常明显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市场原有同业竞争者的行为;还有,广东韶关市因为创建卫生文明城市而驳回鲜肉批发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登记,这种将区域性规范性文件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的行为,必然是不当的。
从以上产权保护案例不难看出,它们之所以典型,是由于这些行为具有一定代表性,但却藏在灰色地带的缝隙中或者凭着行政权力的庇荫遮盖其违法本质。产权保护,需要的就是不断地重复常识,普及法律,施行法治,让产权能在现实中获得最基本的也最实在的法律保障。
对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关注和剖析,有助于让公众进一步认识到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而以具体案例的形式呈现法律对产权的保护,也是在彰显产权保护的实践中,法律一刻都不能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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