纾困减负再添动力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期限

韶关日报 2020-07-13 09:11

本报讯日前,笔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帮助更多企业纾困减负,继上半年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后,韶关市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

据悉,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精神,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政策实施期限从2020年2月至6月延长至2020年12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三项社会保险延期缴费规定继续执行,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此外,按省工作部署,韶关市2020社保年度企业养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下限仍为2924元和141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统一按规定正常调整。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工作人员表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延长实施期限后,减负功能更全面。接下来,人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减免措施准确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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