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支持和保障就业稳定大局 韶关市发布2.0版“促进就业十条”
编者按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日前,韶关市印发《韶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2.0版“促进就业十条”),从稳岗位、促就业、抓培训、重托底、强服务等10个方面同步发力,全面实施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的就业优先政策,着力解决企业稳岗压力大、重点群体就业难等突出矛盾,努力消除新冠肺炎疫情、经济领域风险对就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全力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为让大家更清楚了解新政内容,我们为大家整理了其中的核心要点,敬请垂注。
1.稳岗位,助力企业渡难关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2020年2月至6月,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的,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保费按3%计算。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1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
加大援企稳岗政策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并将所有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6月底前,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并于疫情结束之日(以官方发布为准)起1个月内补办缴存手续;缴存前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韶关市辖区内登记注册施工单位承建的新开工项目可免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2020年12月底前,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已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
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参与防疫的重点企业提供利率上限不超过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并通过配套的财政贴息,确保相关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一企一策”,不抽贷、断贷、压贷,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
实施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补助政策,对韶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19年起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享受省财政按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
加大韶关市产业园区与珠三角地区对接力度,及时掌握有转移意愿的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标准厂房供应,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
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
2.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文旅产业发展。
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岗位。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按照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支持企业拓展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水利、生态环保等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
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扩大出口承保规模,进一步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培育省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
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等战略性产业集群,聚焦高性能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及机器人等领域,打造一批优势新兴产业集群。推进5G在垂直领域行业的融合应用。
3.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继续实施教师“三区”智力支持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开展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专项招聘。
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
开发一批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底。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原则上可再安置一次。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6个月。
继续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被评为“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评为“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对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指导用工需求方与其协商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
4.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担保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
加大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补贴落实力度。
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继续实施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补政策。
鼓励建设村(居)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
5.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将基层就业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对在韶关市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毕业生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自2021届起,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
实施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行动,今明两年各级事业单位要拿出空缺岗位的一定比例招聘高校毕业生。
持续优化国有企业人才结构,招收大专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上年实现一定比例的增长,注重招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对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各类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落实见习留用补贴。2020年12月底前,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2018年毕业仍在就业择业期内(含2018年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延长期间毕业生仍可享受原相关政策待遇。
2020年12月底前,将受疫情影响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
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6.提升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
推进“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三项培训工程,实施“农村电商”“乡村工匠”两项重点行动,开展“韶关保姆”“丹霞月嫂”两大家政服务品牌建设。
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推动市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教育,扶持建设一批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
实施十大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继续实施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30%的政策。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支持各类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
落实技能人才本地就业政策。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
7.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低保待遇。
8.强化就业服务供给
继续实施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制度,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服务专员,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进校园、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等系列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韶留韶就业,对与韶关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给予个人1000元补助。
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要在本单位和同级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加强“村企”“园村”“校企”招聘对接,深化区域劳务合作。对提供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服务补助。
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奖补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扶持对象,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9.加强就业失业监测研判
劳动者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
对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免提交失业证明材料。
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同步制定应对措施。
对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按每月20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
10.强化稳就业工作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梳理、归并和简化补贴项目,依托信息化系统提高补贴申领便利化程度。
树立就业创业典型予以表彰激励,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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