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砸伤人 管理方赔偿
被矿区公共道路上折断树木砸成十级伤残,62岁的马某坤将树木管理方某矿业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决马某坤获赔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马某坤从被告管理的某矿区旁的小路经过,被矿区公共道路上折断的树木砸晕在地,即时被送往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马某坤头部、胸腔、肺部均受到损伤。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坤颅脑外伤与本次意外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马某坤左颞枕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认为,是被告疏于对其矿区内树木的维护管理,导致树枝折断砸伤原告。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2019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被告认为本次事故纯属意外事故,树木倒下的原因是被风刮下来的而不是被告行为导致的,另外,原告被树木砸伤,自己也有责任,当原告看到树木有危险的时候,应当主动躲避,如果原告主动躲避也不会发生现在的悲剧,所以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不能承担全部责任,只承担管理者的责任,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只能承担部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案外人的报警记录和原告提供的视频等证据证明,在被告管理的辖区范围内发生了林木折断并砸伤原告的事实,且原告的伤与林木的折断有因果关系;被告辩称其有专门的环保部门对其辖区范围内公共道路上的树木进行了管理,但该日常的维护和管理不足以防止林木折断危险的发生,故被告辩称原告被砸伤纯属意外事故不承担全部责任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该事故虽属意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没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看到树木有危险时没有主动躲避存在过错,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24533.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8元。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类侵权属于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发生林木折断的事实时,即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而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要免责,需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一般来讲,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证明其对林木的安全维护和防止危险的发生已做出充分努力。同时,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也是常见的免责抗辩理由。
法官提醒,目前已进入夏季,雷雨大风天气逐渐增多,故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加强对林木的管理,及时采取修整、加固等养护措施,以防林木折断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
新闻推荐
本报讯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近日,仁化县检察院领导班子分片带队到各镇(街)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