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醉驾肇事 以身试法付出代价
“醉驾入刑”已实施9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还有少数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付出高昂的代价。
【案情回顾】
2019年的一天晚上,始兴县的何某在家为其女儿举办满月酒席时喝了两杯黄酒,吃完饭后何某驾驶汽车出门买烟,当行驶至某村路段时,与前方李某、任某推行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任某受伤、李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何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4.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始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以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始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说法】
初为人父本是件喜事,但该案中的何某却心存侥幸酒后开车,以致发生了交通事故,害人害己。何某的汽车虽购买了商业保险,但因其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者责任险,何某除了要负刑事责任,还面临巨额的赔偿金。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开车莫饮酒,饮酒莫开车,别让喜庆变悲情,做一个守法公民,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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