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中院审结一起恶势力犯罪案 “职业讨债”者获刑并罚金

韶关日报 2020-06-28 09:01

本报讯近日,韶关中院依法对被告人刘剑等6人恶势力犯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刘剑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1年不等,对刘剑、黄运平分别处罚金20.6万元、3000元,责令刘剑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刘剑以帮他人追讨债务为由,纠集被告人黄运平等5人使用滋扰、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肆意插手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逐渐形成以刘剑为首要分子,黄运平等5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在湖南省郴州市、广东省韶关市实施系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剑纠集黄运平等5人以暴力、威胁实施上述犯罪活动,已形成一个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湖南省郴州市及广东省韶关市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刘剑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对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综上,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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