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促成毒品交易几十元“酬劳”换一年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得知吸毒人员黄某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电话联系欧某(另案处理)告知此事,作为“中介”帮助黄、欧二人达成交易,要求欧某多收黄某50元毒资作为“酬劳”,并得到欧某同意。
欧某收取毒资后,向胡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约0.8克,将毒品交给林、黄二人,与林、黄二人在自己的车上一同吸食了毒品,并于吸食结束后向林某转账22元作为“酬劳”。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林某的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因吸毒被传唤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毒品贩卖的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该案中,被告人林某虽没有直接贩卖毒品,但其充当贩毒“中介”,为欧某居间介绍购毒者,居间促成毒品交易并从中牟利,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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