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海淘”毒品构成走私毒品罪

韶关日报 2020-06-23 08:48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通过某网络平台,找到一名大洋彼岸的毒品卖家,并与其谈好毒品购买价格。而后,于某经与好友被告人江某商量,以AA制方式向该海外毒品卖家支付1085元,购买了5克毒品大麻花及1包含有THC成分(四氢大麻酚)的饼干。收到该毒品快递后,于某和江某共同吸食。

随后,江某自行联系该卖家,购买3200元大麻烟油、大麻巧克力等毒品。后该进口邮件被海关查获,江某因此被警方抓获,警方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大麻的卷烟1支。

经鉴定,江某身上查获的大麻卷烟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和大麻二酚成分。经称重,海关查获的疑似大麻物品净重约79.12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3天后,于某亦被警方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乐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江某非法将所购毒品大麻邮寄进国境,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毒品罪。第一宗走私毒品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基本相当,均属主犯;第二宗走私毒品共同犯罪中,江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于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依法分别判处江某、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并对其二人分别处罚金2500元、2000元。

【典型意义】

如今,部分毒品犯罪分子会利用国家(地区)之间法律法规的差异,在境外获取大麻等毒品后,通过网购方式隐蔽进行跨国毒品交易,走私、运输毒品。他们自以为耍耍“小聪明”便能侥幸逃脱法律制裁,但其实不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无论数量多少,不论是用于自己吸食抑或用于销售获利,均以走私毒品罪论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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