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与防范“神仙水”等新型毒品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在刘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含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成分的液体(俗称“神仙水”),并将购得的“神仙水”卖给吸毒人员黄某。
同年10月12日,张某第六次从刘某处购买“神仙水”,与黄某相约于某奶茶店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警方在其身上查获1瓶净重为15.02克的液态毒品。经鉴定,该瓶液态毒品检测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成分。
经查,张某共向黄某贩卖“神仙水”90余克,收取毒资共计3330元。
【裁判结果】
曲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数量较大。
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韶关市涉毒品犯罪案件有所减少,但毒品防控形势依旧严峻,新型毒品犯罪有所抬头。为逃避法律制裁,新型毒品以“神仙水”“跳跳糖”“可乐”等形态出现,有别于海洛因、大麻等传统毒品,伪装性更强,更容易使人放松警戒,让人因“好奇”“尝鲜”而不慎沦为“瘾君子”,故需广大人民群众予以更高的警惕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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