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社局: 取消15项社保经办环节证明材料
本报讯为进一步推动减证便民、优化社保经办服务,切实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打造群众满意的人社服务,日前,市人社局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通知》,明确取消涉及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环节的15项证明材料。
据悉,此次取消的15项证明材料主要涵盖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险种。涉及的业务项目及具体证明材料包括:工伤供养抚恤金申领项目中的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工伤供养抚恤金申领项目中的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工伤医疗费申领项目中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面共有四项业务取消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分别是:死亡待遇一次性救济费申领项目取消职工供养的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或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死亡待遇申领项目取消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和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项目取消死亡证明材料。单位新参保申报、职工基本信息变更项目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有两项业务涉及其中,分别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项目取消了出国(境)定居证明和死亡证、火化证、户籍注销材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项目取消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项目取消死亡证明材料。
据了解,取消相关证明材料后有关情况的核实主要通过两种渠道实现,一是通过网络核验手段实现,包括部门间数据的共享核查,系统能查询的无须提供相关材料。二是对无法通过数据共享核实的,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制、或核验相关法定证照替代开具证明。
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部分社保业务所需证明材料进行精减并明确告知承诺制办理范围,以当事人书面承诺、信息共享、部门间核查、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替代原先的证明材料,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疏解参保群众办事堵点、痛点的要求,也是实现“群众跑”转为“数据跑”的有力措施。下一步,人社部门将继续积极探索证明材料的替代措施,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告知承诺制等,推动实现相关事项流程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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