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34名工人工资近66万元 施工承包人“跑路”被判刑

韶关日报 2020-05-09 09:02

34名工人近66万元工资被拖欠,施工承包人一直没有明确答复,甚至在人社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逃匿外地。近日,南雄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老金(化名)是一名包工头,施某(化名)是南雄某项目工程的施工承包方。2014年6月,施某和老金口头约定由老金带领工人负责该工程项目酒店楼和公寓楼的泥水工程,同时约定了工资支付方式。

考虑到工程量较大,老金通过同乡关系陆陆续续找来了33个工人。然而,仅过了半年,因资金周转困难,2015年1月施某停止供应施工材料,工人们不得不停工了。更让老金伤脑筋的是,此时年关将至,工资却未按时发放。经双方结算确认,施某还拖欠老金等34名工人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工资将近66万元。

“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我经常找施某索要工资,但施某一直说正在沟通联系处置,也没有明确答复。2016年5月后,我就再也找不到施某了。”老金低头愤懑地说。

无奈之下,2016年8月,老金向南雄市人社局投诉反映施某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查证属实后,南雄市人社局先后两次向施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而施某却未予理睬,仍未按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甚至逃匿至外地。

2017年1月,因施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南雄市人社局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同年2月,南雄市公安局决定对施某立案侦查。2018年7月,施某在广州某酒店房间内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施某的家属将其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给了工人们。2019年8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施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南雄法院提起公诉。

南雄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施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已经付清所欠工人工资,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施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典型的涉民生类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行为人以逃匿的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属于“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应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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