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咬伤邻居饲养人被判支付赔偿款6000余元
本报讯近年来,饲养宠物狗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随之而来的宠物狗咬人事件也屡次发生。近日,浈江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庞某因其宠物狗咬伤邻居柳某,被法院判决其向原告柳某支付赔偿款6000余元。
2019年5月1日中午,居住在浈江区某小区的柳某在小区散步时,被一条突然窜出来的大型犬咬伤下肢。柳某立即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宠物狗主人庞某与柳某召集在一起,依法处理了该起纠纷事件,而后柳某随即打车前往卫生服务中心犬伤门诊注射狂犬疫苗。不久后,柳某因伤口明显发红、肿胀疼痛,前往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将近一周。为此,柳某认为庞某对其饲养的宠物狗看管不严,导致其下肢被咬伤进而需入院治疗近一周时间,故将庞某诉至法院,要求庞某赔偿其被狗咬伤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适当营养补贴等费用共计9000余元。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被告作为该案涉宠物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小区场所作为公共区域,其在遛狗时没有尽到看管义务,亦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原告柳某被咬伤,被告作为宠物狗饲养人对原告的损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庞某饲养的狗咬伤原告柳某下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之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被告庞某向原告柳某支付赔偿款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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