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2020年1月16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韶关工作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各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及驻北京联络处、驻广州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五、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常务副主任(只参加开幕会和闭幕会);
六、出席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参加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七、部分市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部分中省在韶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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