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肇事逃逸男子被吊销B2驾照且终生不得领取

韶关日报 2020-01-11 08:41

基本案情:

孙山(化名)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因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倒地受伤后驾车逃离现场,被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刑罚。而后,交警部门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孙山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孙山对此决定不服,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孙山认为,其持有的是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对应可驾驶的车辆是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或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而其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是摩托车,对应的准驾车型为E,故认为交警部门因其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吊销其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山存在准驾车型不符且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吊销孙山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孙山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孙山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清楚,故交警部门作出吊销孙山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孙山当时驾驶的是摩托车,被吊销的是其准驾车型B2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驾驶人应当符合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发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有多个准驾车型的,亦记载在一张机动车驾驶证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中较为严厉的一种处罚,其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而不是只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孙山虽无准驾车型为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但因其实施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故交警部门作出吊销孙山所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无不当。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据此,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按照所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上路,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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