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猪肉糯米鸡被判刑八个月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近日,白云区法院对一宗盗窃案作出判决,男子陈某因偷猪肉、糯米鸡被判刑!
1970年出生的陈某是广东韶关人,高中文化。2008年1月11日,陈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可重获自由的陈某不学好,竟干起了偷菜的行当。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2月至7月期间,陈某先后五次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张村白云市场某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张某某放于档口内的猪肉,累计盗得猪肉100余斤。
同年4月6日,陈某在上址某档,以相同手段,盗得余某华放于档口内的猪脚3袋。4月24日23时许,陈某在上址某档,以相同手段,盗得余某双放于档口内的牛肉丸6包。6月11日2时许,陈某盗得麦某德放于档口内的糯米鸡1箱。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多次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陈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白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陈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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