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严重超载 司机和法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报讯近日,翁源交警大队民警在官渡镇六里街与官龙公路的交汇处设点执勤时,查获一辆严重超载校车,司机何某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何某强驾驶的某幼儿园校车车牌为粤F050**,该车核定载人数为41人,当天搭载人数为78人,超过额度乘员90%,属严重超载。警方对何某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民警于上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深度调查,调查后发现,作为该超载校车所属幼儿园的法人何某源对其幼儿园的校车、司机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何某强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便驾驶校车并且严重超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何某源亦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公安机关对何某源作出并案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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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不仅仅在于机动车驾驶员,更多地在于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校车的驾驶员往往只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雇员,驾驶员往往是迫于“丢饭碗”的压力铤而走险超员超速载客。故而,新修条款对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特别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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