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

韶关日报 2019-12-30 09:18

在新时代,女职工已成为企业员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不可缺少的中坚力量。在如今经济飞速发展的中国,女性职工在我国职工中的比例也越来越大。在职场中,女职工该如何学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给大家介绍8点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

1.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女职工?答:除规定的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工作过程中男女同工同酬,在职务晋升、薪酬调整、福利待遇等方面男女平等。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答: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聘用)合同吗?

答: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职工本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6.生育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答: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7.生育津贴的标准是什么?

答:《韶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列入用人单位成本。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8.原工资标准是指什么?

答: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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