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 抚恤金被大伯侵占法院:大伯没有优先继承权
20岁的程某将其大伯及奶奶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向其返还侵占其父亲因病、非因公死亡后,由社保局发放的养老保险死亡抚恤金。近日,浈江法院在庭审前成功调解该起案件,程某大伯没有优先继承权,需返还该笔费用。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程某父亲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后,社保部门按规定向其亲属发放养老保险死亡抚恤金合计5万余元,程某大伯及奶奶以其年幼不懂事为由,将上述抚恤金占为己有,程某知悉后,多次与其大伯及奶奶协商,但对方一直不予理睬,拒绝返还上述费用,程某遂将其大伯及奶奶诉至法院。浈江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起案件事实清晰明了,若能达成和解,避免亲属之间对簿公堂,对程某日后的成长亦有益处,遂在开庭前组织多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程某大伯释明法理,最终达成程某大伯返还该笔费用,由程某及其奶奶按份共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抚恤金是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对抚恤金享有取得分配的权利应该是死者的亲属,原则上由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亲属享有,分配时如果协商不了,一般有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易言之,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权。本案中,程某作为死者的独生女,依法享受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权,而程某大伯作为死者的兄长,无权继承死者的死亡抚恤金,其以程某年幼为由占有该笔费用属于无权占有,应当予以返还。程某奶奶虽能够享受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权,但也只是占有一定的份额,无权占有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费用。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程某与其奶奶可平均分配该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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