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领“返利” 小心有猫腻

韶关日报 2019-12-14 08:53

本报讯分期贷款不用还,还能领“返利”,这是天上掉馅饼还是地上有陷阱呢?近日,乐昌法院审结一宗诈骗罪案,被告人林某以“返利”为“诱饵”设下圈套,拉拢骗取他人办理虚假贷款。最终法院以林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罚金30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某以冲业绩、不用还贷且返利为由,骗取172名被害人在乐昌市手机店、摩托车行、电器商行,以被害人名义在“马上”“即有”“有用”“什马”“捷信”消费金额融公司办理虚假的消费分期贷款。允诺被害人介绍他人来办理虚假贷款可获得介绍费,拉拢骗取他人办理虚假贷款,共骗取被害人办理的总贷款本金数额为2862354元。

贷款成功后,被害人实际未获取商品,也未获取贷款资金,仅从每单贷款中每期获得300元返利,贷款资金则由金融公司业务员从中扣取业务回扣后直接返给林某。林某所获资金均用于偿还贷款、返利及个人消费。林某因业务回扣、每月还贷及返利压力,且无任何资金盈利能力,最终无力还贷。至案发,林某只归还部分贷款本息821663.3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除去偿还的贷款本息821663.32元,诈骗犯罪数额为2040690.68元。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如今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但凡涉及金钱与个人信息的,都应当慎之又慎。分期贷款业务兴起,不法分子还会以酬谢“返利”为诱饵,利用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和贪图小利等特点,骗取个人信息,并通过前期按时履约消除他们的戒备心,拉拢亲朋好友参与其中,最后却都落入骗术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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