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在托管中心不慎摔伤致十级伤残,法院作出判决 托管中心担全责赔偿12万余元

中山日报 2019-12-10 22:50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实习生 颜俊文 通讯员 刘粤湘)7岁女童在托管中心走廊意外摔伤头部,送院开颅手术后落下十级伤残。家长和托管中心对于谁该担责各执一词,并互诉公堂。12月9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两年前发生在黄圃镇某托管中心的健康权纠纷终审判决,该托管中心被判担全责,赔偿女童12万余元。

意外发生时,小欣(化名)是黄圃镇一名二年级的学生。由于学校没有午休场所,小欣的家长委托了离学校不远的某托管中心休息。2017年6月21日上午11点30分,小欣午饭后在托管中心值班老师陪同下,准备进入休息室进行午休。

就在离休息室门口两米处,小欣在走廊摔倒。值班老师马上将小欣扶起,得知小欣感到头疼后,值班老师一边通知小欣家长,一边为小欣涂抹药油。中午12时,小欣回到家中,但开始出现呕吐症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就医。

医院紧急对小欣进行了开颅血肿清除术。在16天治疗过程中,共产生34929.81元治疗费用,托管中心预付了4万元医疗费。去年年初,小欣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欣的父母将托管中心告上法庭。

托管中心辩称,该中心在组织和教学管理中没有过错,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欣摔倒时,地面是干燥的,也没有发生学生推搡的情况。而且孩子摔倒后,老师及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检查伤情及通报家长,已经履行了应有的义务,小欣的摔倒是她自身心脏异常有关。”

2019年7月,法院一审结合案情,判决托管中心承担全责,扣除4万元已垫付的医疗费外,还需赔偿小欣8万余元。托管中心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近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

机构受伤,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小欣摔倒的原因是自身机能还是现场环境所致?法院为何判决托管中心承担全责?市中级法院认为,托管中心辩称小欣是因有先天性疾病导致摔倒,但法院委托的两家鉴定机构均表示,根据病历资料无法或不能明确小欣突发性摔倒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发生的人身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所以,托管中心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法院将推定托管中心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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