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烧荒需谨慎 失火毁林陷囹圄

韶关日报 2019-11-25 08:49

本报讯日前,黄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引起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的新丰县大陂村森林失火案尘埃落定。

事件源起于2018年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新丰县马头镇大陂村“竻竹窝”山段下面的黄观兵鱼塘左侧前方第三块荒田,距离鱼塘位置6米处,用打火机点燃杂草,意欲烧光周围杂草,后火势越来越大,黄某某上去灭火,在旁边鱼塘捕鱼的陈某某折断鱼塘边的小竹子也上前参与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二人随后离开灭火现场。火势后来一直蔓延至“竻竹窝”山段并引发森林火灾。经新丰县林业局鉴定:过火面积60.5933公顷(908.899亩),其中有林地32.1266公顷(481.899亩),碳汇林(未成林)28.4667公顷(427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经韶关中一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的评估鉴定:大陂村“竻竹窝”山段山火造成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28381元。同时该场山火造成救火人员1人死亡,2人受伤的事故。

经新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后黄某某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不是其造成失火的,但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黄某某的辩解除了其本人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没有任何证据可推翻多个证人的证言。因此,多个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黄某某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引起山火这一事实。

法官提醒:秋冬季节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希望大家都重视起来,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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