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一男子诱骗多人进行投资获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8名被害人损失38.66万元

韶关日报 2019-11-23 09:04

本报讯通过鼓吹有低买高卖手机的赚钱途径,可以零风险获取高额回报,新丰一男子余某诱骗多人进行投资,致8名被害人损失38.66万元。近日,新丰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手机店店主余某分别向被害人周某、陈某、李某等8名同学、邻居鼓吹,其微信朋友圈内有低价销售某品牌手机及数码产品的信息,货源价格绝对比官网价格及批发价格都便宜,且有售卖渠道。基于此,余某称自己可通过微信进行炒卖(无需经手实物),实现零风险、高利润,并承诺被害人,如他们投资,余某可将所获利润与“投资人”二八分成。

“每台手机可赚400多元的利润,每个星期都能收一次利润,除去余某从每台手机利润中收取的50元手续费,其余利润也十分可观。”在余某的游说下,被害人周某打起了“如意算盘”,“天真”地做起了“致富梦”。与此同时,其他7名被害人也纷纷被余某的如簧巧舌所“蛊惑”,纷纷多次向余某“注资”。

在接受投资的初期,余某向部分被害人支付了小部分“返利”,但之后便以各种借口不再支付到期的“返利”,且继续诱使被害人追加“投资”。同年5月,余某在未退还被害人大部分投资款的情况下逃匿,本应如期而至的“返利”突然中断,8名被害人苦寻余某不得,如坐针毡。在得知余某还曾游说过其他人进行投资,并且也突然中断了“返利”,8名被害人才惊觉自己上当了,迅速向警方报了案。

至刑拘时,余某共收取周某等8名被害人投资款58.49万元,除已返还的部分投资款外,将剩余38.66万元据为己有。庭审中,余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悔过,表示都是赌博惹的祸。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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