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网约车发生事故法院:“家庭自用汽车”用于有偿客运营业,不支持赔偿请求

韶关日报 2019-11-16 07:42

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的“现身”吸引了大批的从业者,不少私家车主嗅到了商机,将私家车辆“变身”为网约车从事快车、专车等活动,但“变身”后发生交通事故,还由保险公司赔付吗?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8日,黄某驾驶“网约车”搭乘该车车主周某及张某等6人行驶至乐昌市248省道102公里+20米路段时与夏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经乐昌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搭乘的周某、张某等6人及夏某无责,另查明车主周某在购买车辆保险时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2019年,张某将汽车驾驶者黄某、车主周某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17064.03元。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周某在投保时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然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却用于有偿客运营业,被告人周某要求保险公司人保郴州分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由夏某投保公司人寿长沙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某、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张某。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互联网约车出行”虽迅猛发展,但其也存在着风险和隐患。

本案中,周某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性质已变成了营运车辆,属于保险法中“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但是周某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其网约车营运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车主在改变车辆用途时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针对网约车的投保需求,保险公司也可根据其特点设立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并加强对网约车保险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同时,网约车平台也要提高网约车车辆准入门槛,严格审核其保险情况,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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