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有新规车辆应急抢修服务等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韶关日报 2019-10-10 08:55

本报讯笔者昨日从市发改局获悉,为规范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日前,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完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关市各高速公路相关单位从2019年10月15日起执行其规定。

《通知》规定:省内高速公路救援服务中拖车、吊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价)管理,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乘客应急转移、车辆应急抢修服务、路面清理等其它救援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含其委托的救援服务单位)结合运营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市场行情依法自主确定。

拖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拖车服务收费包含基价和10公里以外加收两部分。事故车辆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10公里时,仅收取基价;当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时,除收取基价外,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且小于(或等于)35公里部分,按《通知》附件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通知》附件规定加收标准的80%计费。

吊车服务收费标准按《通知》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路基以内车货总重超过49吨的车辆,路基以外或隧道内(整车超出路肩或整车位于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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